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土地征收 > 拆迁指南

评估救济手段

摘要:前段中讲到,被征收人可以先自行对房屋价值进行估算。那么如果估算结果与评估报告对比后,如果差额巨大,发现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应当如何救济呢?
评估救济手段

前段中讲到,被征收人可以先自行对房屋价值进行估算。那么如果估算结果与评估报告对比后,如果差额巨大,发现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应当如何救济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如果被征收人征收方对评估报告存疑,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针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征收方和被征收放仍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该评估机构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如果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不服复核结果,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于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只有能够经过合法程序客观评估的评估报告才能真实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依据评估结果获得合理的补偿。而这需要征收方、被征收人、评估机构的通力配合。

在实际办案中,律师发现,不少咨询人或委托人在评估开始前先入为主,不愿意积极积极和征收方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拖到规定期限结束后,又不满意征收方选定的评估机构。此种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上门时,被征收人自然不配合评估;评估报告出来后,由于征收人的干预影响和被征收人的不配合,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自然很难令人信服。

而大量的实例表明:在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出现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不确定或不准确的结果是普遍存在的。但这个评估结果并不会影响征收程序的进行,反而被征收人需要承担由此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的不利后果,从而不得不走上漫长的维权之路。

在此,作为征拆律师,我们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时,要尽早咨询律师意见,把维权程序前置,才能避免遭受损失后还要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去挽回损失!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