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是最为理想的解决方法,但是行政诉讼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其中需要法院的审理判决。那么,在诉讼期间房屋被强拆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不达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决定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安置或者提供周转房的,不得停止拆迁的实施。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拆迁方的拆迁行为应该在诉讼期间停止强拆,但如果拆迁人在诉讼期间已经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屋,拆迁的执行就不会停止。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一方面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它体现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城市改造和拆迁本身顺利进行的立法精神。
如果在行政诉讼期间房屋被强拆,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赔偿处理,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不服的或者对人民政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诉讼期间,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城市建设项目必须如期开工。已经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先执行行政裁决或者拆迁决定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定的执行。依据行政裁决或拆迁决定,进行强制拆迁后,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裁决或者拆迁决定错误,由此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赔偿。
最后,被拆迁人需要了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是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时,那么则可以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在诉讼期间,拆迁方就迫不及待的强拆了房屋,显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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