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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协商一致就可以腾退决议的名义收回宅基地拆房?违法!

摘要:提起腾退,很多村民朋友会有三大疑问:究竟何为腾退?腾退和征收有什么区别?未和被腾退人协商一致,村委会就以腾退决议名义收回宅基地、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闫会东律师将结合办案经验针对以上三大问题给大家作出指导。
未协商一致就可以腾退决议的名义收回宅基地拆房?违法!

腾退一般是指房屋使用权人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使用权人搬离房屋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有些地方项目运行过程中,常以房屋腾退的方式达到拆迁的目的。

与征收不同,腾退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定义、要求。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拟将针对国有土地上公房和私房的腾退写入其中,不过这一条例尚未公布施行。

在实践中的一些项目里,腾退主体往往是以某开发商,某城建公司等具有开发建造资格的企业为主,乡镇政府、村委会为辅。企业和村民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协调下,自愿达成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村民自愿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企业,同时得到相应的补偿。

然而,在很多腾退项目的实行过程中,若企业与村民协商未果或者双方无法及时完成签约,村委会则会为了推进腾退项目进度,作出所谓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要求农户腾空房屋,交回宅基地。

面对这样的情形,很多农户便心里打鼓: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这样的决议,是不是就是合法的了?自己是不是就应该腾退房屋,交回宅基地,任凭他们拆除房屋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村委会的这种决议涉嫌违法无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会议的内容限于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还需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腾退”是与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的,村民会议显然无权决定被腾退人的补偿利益,更不能强制收回被腾退人的宅基地。

那么,如果收到了村委会收回宅基地的通知,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面对村委会不合法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我们完全可以要求上一级政府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改正不当决议。

在明律师针对腾退案件的办理,主要是以谈为主,法律程序为辅。通过谈判来试探对方的底线,找出解决方案,推动相关法律程序则是为了威慑拆迁人,使之谨慎强拆,以打促“谈”。

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目前关于腾退的法律程序是缺失的。在许多腾退方案中,法律适用部分常常这样描述:参考某某某拆迁管理办法,或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但行为主体却并非是行政机关,而是普通企业。

即便参照尚未公布的《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的规定,腾退部分的程序仍存模糊之处,只是明确了在腾退不成的情况下将衔接强制征收,转入到590号令规定的程序中。

个案中,由于腾退双方在信息、认知能力上的不对等,被腾退人一方极易被村委会联合开发商“忽悠”,从而在补偿安置的关键问题上吃亏上当。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即便签订了,被腾退人也未必真正满意其补偿结果。

如前所述,在办理腾退案件时,被腾退人往往无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这样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以适用其他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在明律师通过总结多年办理腾退案件的经验,制定了一套完备的权利救济方案,从质疑腾退方案的合法性入手,通过申请村务公开、补偿补助内容公开等程序,找到腾退行为的违法点,进而向权力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

当然,在腾退项目中,经常出现未经合法程序村委会自行强拆村民房屋的违法情形。在明律师提醒:若有此情况,村民有权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报案,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村委会是否有合法强拆手续,如果没有,那么就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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