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咨询中,很多被拆迁人又向在明律师讲述了似曾相识的情形:我家的宅基地上房屋、承包地5年、7年甚至10多年前被拆迁方强拆、强占了,现在商品房都盖起来了,地也早就修上路或者高铁了,补偿却分文没见着。我还能救济权利吗?
对这种咨询,在明律师当然要先全面问询一下情况,了解一下项目性质、是否有公告或者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是否就补偿安置进行过协商,是否签过协议或者领取过一部分补偿。
而被拆迁人往往是这样描述的:当初房子拆的时候我不在家啊,根本不知道。后来过了多少年了我回村里才知道房子没了,找村委会、拆迁办交涉人家根本不理我们。
报警后警察说是政府的拆迁行为,让我们不要对抗。后来就没人管这事儿了,我们就只能一直向上反映,到今天也没解决……
基于上述“经典表述”,在明律师来谈谈这里面被拆迁人务必要理解透彻的4个重要问题:
1. 任何时候,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不能“大撒把”唱空城计。对普通群众而言,宅基地上房屋、承包地都是自家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绝不容有闪失。有些人可能看不起农村房屋和地的价值,我们只能说,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认知,要不得。
无论你是进城求学、务工还是买房安家了,都不可将村里的房和地闲置、遗忘,而是要经常回村看看,拜托熟识可信的亲戚去帮忙照料。
若离开的时间当真会很久,完全可以考虑将宅基地上房屋出租搞文创、民宿等产业,将承包地依法流转。总之,要让它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同时有人看管、居住、生产,时时产生新的价值。
房子都偷拆了还被蒙在鼓里什么都不知道,这首先就是我们自己的权利意识不足。被拆迁人一定要杜绝这种情形,对自己的财产权利要上心,这样所谓的偷拆就不容易得手,我们也就不至于落到若干年后再去主张补偿、赔偿的窘境中。
2. 找村委会、拆迁办交涉对方不理?此时就应委托律师介入。征收拆迁中的很多事情,其实并不需要闹到报警、起诉就有可能解决。关键在于被拆迁村民能够给拆迁方在多大程度上施加“法律影响力”,促使其认识到可能将面临的法律责任和负担,从而重启法治轨道上的处置。
有被拆迁人在咨询中说,自己多年后发现房子没了,找到村委会、拆迁办却被告知房子是年久失修“自然倒塌”的,根本没人站出来承认是自己动手拆除了涉案房屋。
可当自己去问乡镇街道、县里面的主管部门时,却被告知当年村里搞的就是旧村改造,或者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改革试点,都有相应的补偿政策的,肯定有补偿,你回去找村里要吧。
你看,正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好好的农村村民住宅不可能因暂时闲置无缘无故就被拆除,拆房子总是会有个政策、项目的由头的。
故此,村委会、拆迁办等基层部门“踢皮球”,某种程度上就是在欺负老百姓不懂法且反应慢,并不是它们真的不清楚房子是怎么拆的。它不清楚,谁又能更清楚呢?
这样看来,若被拆迁人能在初次交涉未果的情形下迅速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发送律师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明确向对方传递出“自己懂法,不是好惹的”这一信号,那么问题未尝需要耗到上法院解决那一步,很可能村委会、拆迁办就主动联系你协商沟通补偿事宜了。
你去找了,三两句话就被人家给怼回去了,而后又没有进一步的法律举措,人家就很容易看清你的“本事”,反正事情也过去好多年了,能拖一天就是一天呗。
3. 及时报警求助是必要的,注意保留证据即可。自家的房屋被偷拆、土地被强占,连个110都不敢报就显得太过于软弱了。
在明律师多次讲过,报警这一动作本身的价值要比结果重要得多。公安机关出警后势必要对村委会、开发商等进行询问,并在调查后给被拆迁人一个书面的答复。被拆迁人只需在律师的指导下做好取证即可,这些由公安调查获得的证据将会在锁定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上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警察说的“不要和xx作对”之类的说辞,大家听听就好了,没必要走心。试问,哪个被拆迁人吃饱了撑的非要和谁作对呢?我们的诉求是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或者追究违法强制拆除者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政策所明确支持的,应当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去推动。
4. 千万不可将xf作为主要救济渠道,那样只会白白浪费时间。有被拆迁人在咨询中表示,找谁都不管用,我们小老百姓可不就只能逐级往上反映吗,哪儿还有什么别的办法?
问题在于,不管用的药吃再多也注定不管用,反而会生出很多副作用来。“反映问题”可作为化解征拆纠纷的辅助手段,但绝不可被作为主要方法,这点强调一万遍都不嫌多。
自行交涉、协商未果,且最重要的博弈筹码房屋、土地又没了,被拆迁人切不可再继续观望、等待,而是要坚决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为代表的法律途径去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律师接手后,将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发送律师函、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起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等一系列具体动作形成“组合拳”,尽最大可能依法揭露拆迁方的违法行径,迫使其老老实实回到谈判桌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掉。
有一点被拆迁人一定要树立信心:合法的房屋、土地被偷拆、强占,绝不会分文不补事情就结束。有拆迁则必有补偿,这是最起码的法律原则,在你的个案中绝不会失灵。
前提是,我们要尽可能抓紧法律明文规定的起诉期限、诉讼时效去提起程序,力争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后6个月至1年内进入法律途径,那么权利救济的前景将会是明朗的。
反之,一旦拖延到了3年、5年甚至10年以后,我们就只剩下一个“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诉讼可提,很可能已失去了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申请行政赔偿的机会,这对被拆迁人而言将是极为不利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醒各位遭遇本文所述情形的被拆迁人,权利救济一定要趁早,而且是越早越有利。无论我们有什么样的理由、借口,都不可有“先自己试着,不行了再找律师”的想法,而是要将最广阔的法律手段施展平台留给律师。“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但征拆权利的救济,十年的确是有些晚了,尽管我们仍可在抱持希望的前提下咨询律师看能否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