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棚户区”的认定
“棚户区”并不是法律概念,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问题,那些基础设施、卫生设施、安全状况糟糕,拥挤杂乱的居住区域,通常被称作“棚户区”,需要重点改造的也应该是这样的区域。然而,近年一些地方棚改规模大、任务重,那些单纯老旧,或者只有部分区域“棚户”特点明显的居住区,也被人为划入了棚改范围。
也有一部分地区的人认为,自家房子没住多长时间,没有私搭乱建,环境整洁,设施齐全,街坊邻居都住的好好的,忽然就被列入了棚户区,要改造拆迁,实在不能理解。所以“棚户区”的认定是一个比较笼统的问题。
二、“预签约”的施行
所谓的“预签约”,是指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方为了鼓励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预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协议签订人数达到一定比例,房屋征收部门将报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如果达不到比例,将终止征收。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前,一定要看协议内容合理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否则,一旦签了补偿协议,那就后悔莫及了。
三、“违章建筑”的认定
由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大多是老旧房屋,很多棚户区居民的房屋建成时间久远,没有办理房产手续,这是属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征收方往往以此为借口,认定被拆迁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不应该放弃自己的利益,必须坚持争取合理的补偿,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章建筑。
四、“老旧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方往往会以“房子简陋”、“房子时间太过久远”为由,来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但要知道,棚户区大多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补偿标准应以周边房价为参考。应该保障被征收人能够在同地段购买相当面积的房屋,并不能因属于棚户区而降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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