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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有什么区别?

摘要:房屋拆迁中,如果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但一直不提起行政诉讼,拆迁方会申请司法强拆,那司法强拆还有救济途径吗?
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有什么区别?

  司法强拆是指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想要司法强拆需要满足一下两个条件。(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以下我们举例几点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的不同之处。

  1、强拆主体不同。

  司法强拆的执行主体是当地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强拆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行政强拆的执行主体是政府部门,是政府在行使职权,强拆的法律责任是由政府承担。

  2、强拆效率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而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以上是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的区别,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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