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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院两次撤销行政处罚,我是怎么做到的?

摘要:涉及征地问题,村民为了阻止强征土地,采取阻拦施工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土地,被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进而被公安机关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合法吗?在明律师闫会东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告诉大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让法院两次撤销行政处罚,我是怎么做到的?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2019年王某的土地被纳入某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的征地范围。因为对补偿标准不认可,王某一直未签署补偿协议。

2019年7月的一天,王某发现有不明身份人员在其承包地上施工。遂向施工人员询问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并直接表示:这是我的土地,你不能施工。双方发生争执后,王某被摁倒在地,之后被公安机关带走,以阻拦正常施工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一撤行政处罚】

王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开庭过程中,律师指出:涉案的行政处罚具有撤销的理由,具体体现在第一、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存在对施工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权利人身份未查明等基本事实未查清之处。第二、行政处罚的作出程序违法,被告的审批行为存在自办自批的情形,并案的审批未经审核部门批准。部分事实存在超期处罚、未充分调查情形。第三、法律适用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范围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本案发生的场所为原告的承包地上,故该条款不适用原告。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作出了撤销该行政处罚的判决,责令被告重新进行处理。

【二撤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很快又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与之前一致。原告仍然不服,委托律师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律师指出: 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首先该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该行政处罚在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被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其次,就本案而言,被告第二次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并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该行政处罚重新作出前也未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工作,更未向原告展开调查询问工作,故该处罚决定决定书作出程序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径行作出与之前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与理由相同、处理结果相同的行政处罚,虽然从证据中显示增加了证人证言,但是该证人证言与之前的笔录内容基本一致,故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或主要理由并未改变,该行政处罚同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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