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2019年王某的土地被纳入某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的征地范围。因为对补偿标准不认可,王某一直未签署补偿协议。
2019年7月的一天,王某发现有不明身份人员在其承包地上施工。遂向施工人员询问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并直接表示:这是我的土地,你不能施工。双方发生争执后,王某被摁倒在地,之后被公安机关带走,以阻拦正常施工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一撤行政处罚】
王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开庭过程中,律师指出:涉案的行政处罚具有撤销的理由,具体体现在第一、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存在对施工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权利人身份未查明等基本事实未查清之处。第二、行政处罚的作出程序违法,被告的审批行为存在自办自批的情形,并案的审批未经审核部门批准。部分事实存在超期处罚、未充分调查情形。第三、法律适用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范围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本案发生的场所为原告的承包地上,故该条款不适用原告。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作出了撤销该行政处罚的判决,责令被告重新进行处理。
【二撤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很快又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与之前一致。原告仍然不服,委托律师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律师指出: 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首先该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该行政处罚在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被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其次,就本案而言,被告第二次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并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该行政处罚重新作出前也未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工作,更未向原告展开调查询问工作,故该处罚决定决定书作出程序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径行作出与之前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与理由相同、处理结果相同的行政处罚,虽然从证据中显示增加了证人证言,但是该证人证言与之前的笔录内容基本一致,故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或主要理由并未改变,该行政处罚同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