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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

摘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任何一方不得强加自己的意志给另一方,且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但因拆迁安置补偿关系中涉及多方利益,不免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出现不公行为,由此产生纠纷。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因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还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而维权的途径一般是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任何一方不得强加自己的意志给另一方,且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但因拆迁安置补偿关系中涉及多方利益,不免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出现不公行为,由此产生纠纷。在被拆迁人通过诉讼进行维权时,需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反悔。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无法定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随意反悔。

  (2)拆迁人的房屋处于拆迁范围之外。此种情形下,被拆迁人不是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属无效,拆迁人故意隐瞒拆迁范围,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迁的,被拆迁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应由拆迁人承担。

  (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失公平。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一方面,需结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考量;另一方面,考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订立时,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地位,加重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如针对同一事项订立双项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此种情形下,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无效条款,被加重责任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律师结合实践,总结征收过程中补偿协议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行政机关迟迟不履行补偿职责。针对此类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拆迁补偿款。

  其二,行政机关以断水断电、威逼利诱等违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相对人对协议内容不满。被征收人可以对协议提起撤销或确认无效之诉。

  其三,因被征收人户内成员对签订协议产生分歧,行政机关通过和户内部分成员签订补偿协议,绕过其他户内成员,达成征收目的。其他户内成员可针对协议提起撤销之诉,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与之签订协议。

  另外,某些行政机关为防止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提起诉讼,在协议签订后,以申请审批为名,将协议收回,被征收人认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针对被征收人手里没有合同原件或者仅有复印件的情况,可以采取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行政机关公开补偿协议,如若行政机关以否认该信息存在,亦可搭配提起房屋强拆等一系列行政诉讼,引导行政机关拿出协议证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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