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或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复议或诉讼中,往往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涉案被征收的房屋或土地依法属于其所有,证明其与被征收房屋或土地存在合法的权利归属。显然,取得法定的相关权属证件,能够最大程度、最为明显、最为直接的证明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或土地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而现实情况是,相当部分的被征收人,出于历史遗留、当地建房习惯、家庭内部分产等等各项原因,未及时办理房屋或土地权利证件,及至其房屋或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依然来不及办理该类证件,以至于在维权过程中,无法有效证明与涉案房屋或土地之间具有直接的权属关系。对于上述情形,相对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证明权属关系。
1.生产生活记录
此处所称的生产生活记录,主要是指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或土地上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各类记录,例如被征收人在此处开展生产生活等活动的日常生活照片,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缴费单据,门牌号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等相关的记录材料。该类记录材料,能够充分证明被征收人与涉案房屋或土地之间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基本的逻辑推理,在无其他主体对涉案标的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将被征收人认定为涉案房屋或土地的权利人,合法合情合理。
2.其他权属材料
如前所述,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建房习惯、家庭内部分产、房屋买卖未及时办理过户等原因存在诸多未办理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件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形,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提交其他权属材料,证明与征收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如房屋买卖后,虽然已经入住该房屋但未及时办理法律意义上的过户,但房屋买卖一般存在合同或转账记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即对于该种情形,我国法律在“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之间,选择了倾向保护“实际权利人”的权利,换句话说,法律维护的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真实的合意,签订买卖合同,这一事实本身便符合基本的社会秩序要求,符合法律的价值意义,从上述规定亦可得知法律给予了充分肯定。因此,在有合同或转账记录、在此处实际生活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情况下,仍然能够充分证明被征收人与涉案房屋或土地存在权属关系。
3.被告举证反推权属
征收搬迁所涉及的关键性诉讼必然为行政诉讼,而根据我国法律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仅需向法院提交初步的证据证明权属问题即可,如被告认为被征收人提交的证据无法成立,那么其应当提交证据以证明被征收人所提交证据不成立,否则,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当然成立。
征收搬迁过程中,权属的成立与否关系到能否合法、及时、充分的享有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在自身房屋或土地缺少相关的法定权属文件时,并不意味着该房屋或土地不属于被征收人,而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充分证明涉案房屋或土地的权利归属。因此,如被征收人在征收搬迁过程中遇到相关的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