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需要有征收决定,没有作出征收决定就实施具体的征收行为,则意味着征收行为不合法。但有征收决定也不能代表着征收就是合法的。征收决定本身也可能存在违法被撤销的情况,征收决定的作出需要有相应的前置程序、条件,只有全部前置条件及程序都满足了才可以作出征收决定反之应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一、符合征收的法定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征收必须符合相应的征收情形满足是为了公共利益实行征收。
二、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规定。
《国补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如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不符合四规划的要求,该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应被认定为违法,在这里在明律师特别提示:部分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往往是超过有效期的,因此不仅要审查是否有具体的规划还要审查规划的内容及效力期限。
三、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建设以前,应当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经过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建设施工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我国现有法规,凡是列入政府财政资金项目的建设项目均要通过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先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四、进行房屋调查登记,对于无证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依据《国补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需要对房屋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与认定,包括房屋权属、面积、房屋内物品的调查认定等。
五、拟定安置补偿方案
征收方应当拟定征补方案、并且将征补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再次公示。依据《国补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后报请市、县级政府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证后公布给公众,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国补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此次征收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估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要件,也是必经程序。《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应当完善行政决定风险评估机制,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项目等,应当进行进行合法、合理涉及多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七、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首先,依据《国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安置房、周转用房等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专户存储则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对某一项目的补偿资金进行存储管理,不得与其他费用混在一个账户里。
八、选定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依据《国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其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的完成评估任何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干预评估活动。《国补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了被征收对于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权利救济途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符合不满意的还可以再次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此保障被征人的与评估相关的权利。
上述八个步骤缺一不可,如果缺少任何一步作出的征收决定都将被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