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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拆迁维权诉讼必看

摘要:行政诉讼是有时效的,当事人需要在行政诉讼时效内起诉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就一起了解一下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有诉讼时效,如果在超过诉讼时效外的时间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不予支持。那么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诉讼时效存在十五日、六个月、一年以及最长五年或二十年期限的不同适用情形,且每个期限的适用都存在一定的条件和关联。

  起诉时效的不同适用情形

  1、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经过行政复议的,按照复议维持、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作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等实际情况依法选择诉讼标准。

  2、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

  如果是作为类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对于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则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6月内起诉,但不动产类案件最迟不得超过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其他行为最迟不得超过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

  如果是不作为类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规定,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外,应当自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关于履行期限,原则上按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计算;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起诉时效起算点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到“xx月内”、“xx日内”等时间,所以行政诉讼时效是要有一个起算点的,行政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可能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当事人也应当了解时限的起算点。

  根据《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那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内容”要怎么理解呢?

  1、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作为起算时点,而非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作为起算时点。也就是说,从当事人知道这个行政行为起,就在期限里了。

  2、只有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的实施主体之后,起诉期限方可起算。在实践中,有行政行为载体缺失或多机关共同执法的情况,导致当事人虽然知道行政行为,但无法确认行为实施机关是谁,无法提起诉讼,导致延误了起诉期限。

  3、另案的处理结果对于当事人判断被诉行为与自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起诉期限以另案生效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以我们可以知道,行政行为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充分条件,只有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其实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虽然有相对统一的认知,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些在实践中是更为复杂的。所以如果您想提起行政诉讼,建议找到专业的律师,您也可以在本网站中就您的问题与律师进行线上交流。以上就是整理好的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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