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焦晓兰、李银磊律师代理的云南省昭通市刘先生等人认定盐津县人民政府不按法定期限对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答复一案,经昭通市人民政府审理,作出昭政行复决字(2022)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盐津县人民政府限期公开或释明所申请事项未公开的信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