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惠征预公告〔2022〕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 〔2022) 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惠民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林中9-平09井场位置范围:东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路家村)土地;南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使用的国有土地;西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使用的国有土地;北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路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路家村)村民委员会。
林中15-斜012井场及进井路位置范围:东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路家村)土地;南至 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路家村)土地;西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路家村)土地;北至胡集镇 王惠理联村(原路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路家村)村民委员会
林17-斜2采油井场及进井道路位置范围:东至胡集镇白桥联村(原东营村)土地;南至 胡集镇白桥联村(原东营村)土地;西至胡集镇白桥联村(原东营村)土地;北至中国石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釆油厂使用的国有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白桥联村(原东营村)村民委员会
二、 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林中9-平09井场、林中15-斜012井场及进井路、林17-斜2釆油井场及进井道路均拟 用于2020年度胜利油田生产及配套设施建设,用途为釆矿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 益需要。
三、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 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惠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胡集镇人民政府拟于2022年5月18日 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 政字〔2020) 74号)批复的惠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 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0万元。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 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 18号)的规 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 成后,由惠民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 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 惠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 后5日内,向惠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惠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 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 理。
特此公告。
惠民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