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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定征公告〔2022〕1号

摘要:为提供山东绿色能源定陶50MW风电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定征公告〔2022〕1号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定征公告〔2022〕1号

  为提供山东绿色能源定陶50MW风电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东临李刘楼社区耕地,南临李刘楼社区耕地,西临李刘楼社区耕地,北临李刘楼社区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集镇李刘楼社区。

  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东临袁堂社区耕地,南临袁堂社区耕地,西临袁堂社区耕地,北临袁堂社区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集镇袁堂社区。

  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东临大李村耕地,南临大李村耕地,西临大李村耕地,北临大李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王店镇大李村。

  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东临张董集村耕地,南临张董集村耕地,西临张董集村耕地,北临张董集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王店镇张董集村。

  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东临张董集村耕地,南临张董集村耕地,西临张董集村耕地,北临张董集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王店镇张董集村。

  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东临马邵楼村耕地,南临马邵楼村耕地,西临马邵楼村耕地,北临马邵楼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冉堌镇马邵楼村。

  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东临祝奶庙村耕地,南临祝奶庙村耕地,西临祝奶庙村耕地,北临祝奶庙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冉堌镇祝奶庙村。

  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东临祝奶庙村耕地,南临祝奶庙村耕地,西临祝奶庙村耕地,北临祝奶庙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冉堌镇祝奶庙村。

  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东临张坡楼村耕地,南临张坡楼村耕地,西临张坡楼村耕地,北临张坡楼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冉堌镇张坡楼村。

  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东临刘庄村耕地,南临刘庄村耕地,西临刘庄村耕地,北临刘庄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冉堌镇刘庄村。

  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东临洪寺刘村耕地,南临洪寺刘村耕地,西临洪寺刘村耕地,北临洪寺刘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冉堌镇洪寺刘村。

  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东临董庄村耕地,南临董庄村耕地,西临董庄村耕地,北临董庄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冉堌镇董庄村。

  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13位置范围:东临董庄村耕地,南临董庄村耕地,西临董庄村耕地,北临董庄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冉堌镇董庄村。

  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山东绿色能源定陶50MW风电项目建设,项目类型为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种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一个区片,为叁级区片每亩补偿6.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社区)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5日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刘吉祥 联系电话: 0530—2568003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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