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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租户”,面对征收时也能主张补偿?

摘要: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采纳黄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皖11行终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县法院(2021)皖1122行初15号行政裁定,指令县法院审理本案,殷女士确认房屋强拆违法一案终于打破重重障碍得以在人民法院进入实体审理。
违法建筑的“租户”,面对征收时也能主张补偿?

  导读: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直接影响能否立案或立案后能否进入实体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8214号《行政裁定书》裁判观点:行政机关拆除房屋时,当事人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对室内物品、装修享有所有权。行政机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拆除房屋时,已清空室内物品,并补偿该部分房屋装修损失。故当事人与该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原告。那么如果被强拆的房屋实际用于出租,且无出租合同和租金收取记录,该无证房屋的所有者就真的无法证明与违法强拆行为的利害关系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是如何帮助当事人扳回一城。

  案情简介:殷女士系安徽省滁州市某村村民,1997年5月份,殷女士和其妹妹共同出资在其父亲房屋的东侧邻街建盖了两间砖瓦房,面积50平方米左右。妹妹的丈夫是在部队工作,二人结婚后妹妹无房居住,考虑到这些情况,按着房屋建成后一直由妹妹居住,妹妹与父亲相互也有个照应。2004年6月,妹妹随军与丈夫共同生活,离开前出于感恩及自己日后回来也是短暂的,便将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及房屋内家具、电器等都给了殷女士。

  2019年11月6日,殷女士发现房门上张贴了一张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执法局针对妹夫作出的《通知》,该通知认为上述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2019年11月29日下午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屋内财产悉数被毁。

  2020年11月16日,殷女士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执法局强拆殷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2020年11月29日县人民法院向殷女士送达了(2020)皖1122行初27号《行政裁定书》,以殷女士非利害关系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殷女士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2021年3月26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1行终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22行初27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其依法予以立案。2022年1月30日县人民法院又向殷女士送达了(2021)皖1122行初15号《行政裁定书》,再次以无法确认殷女士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殷女士的诉讼请求。

  殷女士收到该裁定后,黄晓丽律师团队再次明确指出一审裁定关于涉案房屋的建房情况及所有权情况认定事实不清,指导殷女士提起上诉。

  本案需要查清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涉案房屋建设及建成后的使用情况。在本案庭审中殷女士及土地的使用权人殷女士父亲,房屋的共同出资人殷女士妹妹均作为第三人出庭对案涉房屋建设及建成后使用情况作出了清晰的符合逻辑的解释和说明,即先有殷女士与妹妹共同出资建成涉案房屋,妹妹结婚后由其使用,在妹妹随军后房屋及屋内财产全部归殷女士所有,至房屋被强拆殷女士已经实际管理使用该房屋15年之久。

  一审法院以殷女士无证据证明出资行为及实际居住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显然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且此认定不符合基本的日常生活经验,也与人民法院相关的证明规则不符。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核判断证据的规则,对于涉案房屋的建设情况使用情况殷女士与妹妹是当事人,对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私法领域调整的范围,意思自治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二人之间对涉案房屋相关权利的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未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人民法院也不能越过当事人本人意愿强行替其做主,随意认定房屋归属,排除房屋真正所有者与该房屋违法强拆行为的利害关系。

  最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采纳黄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皖11行终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县法院(2021)皖1122行初15号行政裁定,指令县法院审理本案,殷女士确认房屋强拆违法一案终于打破重重障碍得以在人民法院进入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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