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通知第四节加快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内提到,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因此全国各地开始规划禁养区,在此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全部要求拆迁,由于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法律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大部分地方对于养殖场拆迁时为了降低成本或者不补偿,通过各种手段压迫养殖场主自行拆除,今天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农村规划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方的手段
1、养殖场房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纳入违法建筑之内,自行拆除不予以补偿;
2、养殖场占有耕地上,下达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自行拆除不予以补偿。
关于上述2条拆迁手段,是错误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土地管理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耕地上只要不改变土地性质(农、林、牧、副、渔)不属于违法占有耕地,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占有耕地进行养殖场经营,用于生产的配套设施房屋等,无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是为了逃避拆迁不补偿的手段而已。
3、依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进而环境整治,养殖场拆迁不补偿或者少补偿。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所以,以此手段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拆除的,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此,养殖场主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得到合理的补偿或者画地安置。
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是否有补偿?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无论是否是因公共利益的需求,还是综合整治,针对养殖场关闭或者搬迁的,都需要依法予以补偿。
拆迁补偿内容
1、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
3、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拆卸、运输、安装、调试、精密度损失等);
4、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格乘以相应折旧系数;
5、搬迁费;
6、过渡安置费;
7、畜禽的贬损价值。
养殖场主遇到上述拆迁时沉着冷静,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团队,放平心态,听取拆迁律师为您分析案情,尽早抓住主动性,力争在此拆迁过程中合法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