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由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总是在与征收方谈判房屋拆与不拆,协议签与不签。由于被征收的不会只是一户,而是成片的的区域,可能是一个村,也可能是几个村,别的村民都签了,安置补偿方案中也载明在某个时间点内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有相应的奖励,在征收方的劝说下,部分被征收人担忧错过相应的奖励,签下自认为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并在事后找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被征收人的上述做法没有必要且风险极大。
首先,通过诉讼撤销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难度较大,证明责任重,取证较困难,诉请得到支持的几率较小。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一种,其确认无效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等几种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第二,《民法典》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等几种情形,或者撤销的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
而在诉讼中,该等情形需要主张撤销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的一方举证,且审查严格,该诉请获得支持的难度较大。
其次,不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不代表无法得到在补偿时应得到的各项奖励。根据2022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如拒绝签署不公平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则即便在被违法强拆后,如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合法房屋,理应得到赔偿的情况下,该等奖励金在行政赔偿项目范围内。
因此,安置补偿协议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先不签,继续协商。如协商过程中面临强拆,被征收人及时将室内贵重物品搬离,并在现场做好取证工作。
如在历经多次谈判后,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合意,安置补偿协议该怎么签呢?律师提醒注意审查以下几类条款的合法性:一,主体条款,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都应当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二,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条款: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如产权置换是原地安置还是异地安置;三,协议履行条款,安置补偿费用的落实时间、方式;过渡费用约定的时间金额;搬迁费用的结算时间方式等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符合被征收人的合理预期等,四,为了确保双方诚信,最好约定适当的违约条款,以限制违约行为。此外,还要注意双方的约定不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合法合理,以规避协议无法履行、履行困难或者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如在漫长的谈判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始终不能达成合意,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谈判,或者提起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判决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但需要注意,行政诉讼是要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该期限不能中止、中断,确认强拆违法、撤销行政处罚等起诉时间必须期限内提起,一旦错过期限,再有经验的律师承办该等赔偿诉请案件,也是回天乏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