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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突发疾病需在48小时内死亡,否则不能视同工伤?不一定!

职工突发疾病需在48小时内死亡,否则不能视同工伤?不一定!

  日前,多家媒体报道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供热公司门卫马先生的不幸遭遇:2021年3月12日凌晨,其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出血。送医后,医生判定马先生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3月14日傍晚时分,马先生的妻子及其女儿决定放弃呼吸机维持,马先生的生命就此定格。然而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指出其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超过48小时方才死亡,不符合法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视同工伤。

  那么,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究竟能否在入院即“脑死亡”的情形下适用呢?

  【最高法裁判观点: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

  许多网友在留言评论中认为,“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方才能够视同工伤的规定明显有些“不近人情”,没有最大化的保护职工权益,甚至建议修法取消48小时内这一时间界限。

  在明律师能够充分理解广大职工群众在看到此类纠纷报道后的心情,毕竟在“过劳死”事件频发的今天,谁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面临生死考验的人。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视同工伤”条件的适用上始终持谨慎、严格限制的观点。

  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在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换言之,《条例》不仅要保障因工作受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用人单位、人社部门的风险承受能力。且“过劳死”究竟算不算是职业病,在认定上存在困难,理论上更是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2409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一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紧张等因素有关,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所谓“工伤”,是指因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与患病死亡之间应是存在差异的。倘若某职工在工作期间罹患癌症、冠心病,治疗几个月后死亡,那么其患病死亡与工作之间又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呢?

  显然,最高法的上述裁判观点是基本符合事实的,“48小时之内”这一时间界限有其存在的一定合理性。在其未作出修订前,司法实践中不宜轻易将其否定。

  【48小时之内“脑死亡”的特殊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那么回到哈尔滨市的这起个案的情形中,马先生在送医入院后即被判定为脑死亡,并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这种情况下,其于48小时之后心跳、呼吸停止,能够依法被视同工伤吗?

  对于与本案十分类似的情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豫行再154号《行政判决书》中给出了如下裁判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重点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相关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王xx被送至医院,经检查出现无自动呼吸、无大动脉搏动、瞳孔固定无反光反射等脑死亡特征,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抢救治疗,但持续处于脑死亡状态。后经医疗机构与王xx家属沟通,家属选择放弃继续抢救治疗。

  由此说明,入院当天,王xx经抢救无效即处于脑死亡状态。考虑到全脑死亡后,即使心跳尚存,但脑复苏已不可能,个体死亡已不可避免,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死亡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王xx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行政法规规定和分析,应作出对王xx有利的解释,即本案的死亡标准应采用“脑死亡”,王xx的死亡时间为其入院当天。

  基于上述对“脑死亡”即死亡的标准判定分析,河南高院最终认定王xx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之所以法院在这一裁判中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做了对职工有利的解释,关键在于涉案职工确实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已被医生判定为脑死亡,并没有突破第15条的时间界限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适用“脑死亡”作为死亡判定标准并不涉及对“视同工伤”条件的扩大解释,也没有扩大其保护范围。这样的裁判与前述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并无矛盾冲突。

  当然,诚如许多分析文章所指出的,“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限制条件在实践中会涉及一些道德伦理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

  对究竟是继续抢救或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还是为符合视同工伤要求而在48小时“大限”将至前选择放弃这一复杂敏感问题的讨论,仍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但“脑死亡”即为死亡这一判定标准在医学界已无太大争议,在这一问题上人社部门理应掌握一定的灵活性,在严格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更多的倾向于保障病故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职工群众的是,当我们收到类似本案中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根据个案情况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尽力争取到公平、准确的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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