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其中就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办法》还特别强调,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宅基地的分配予以保障,乡镇政府应当予以批准。
且无论是村集体还是乡镇政府,都不得以未分户为由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也就是说,“先批地建房再分户”是安徽省确立的建房和分户的关系,不能以死循环来变相剥夺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