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日前发布了最新一批53宗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截至2022年5月已整改到位49宗,尚在整改中的4宗。这其中的绝大多数乱占耕地所建房屋一经查实即被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在处置结果上几无例外。那么,从本批通报的案例中我们能看出些什么呢?
在明律师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自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同志出席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以来,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就以高压态势持续至今,绝无“歇歇脚”之意。
2020年7月3日,也成为了政策层面判定某处建筑是否属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重要时间节点,著名的“八不准”“遏制非农化”等一系列提法都是在此次会议后出现的。
而从自然资源部日前的通报案例看,对2020年及以后的新增违法占地行为,查处始终持“零容忍”的态度,整改以“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为主要方式,例外情况极少。
具体而言,大家可以关注以下3点:
1. 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既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也牵涉一般耕地,但在处置结果上却区别不大。本次通报的案例中明确提及违法建房行为占用的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在26宗左右,其余半数案例并未明确建房行为占用的是永久基本农田。
但即便如此,最终的处置结果上却并没有什么区别,仍然是“应拆尽拆”。可见,《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耕地的最严格保护原则得到了充分贯彻落实,乱占“耕地”建房即构成严重违法行为,就要被依法严肃处置,乱占“永久基本农田”只能算是罪加一等。
2. 乱占耕地建房的查处主体广泛,并不局限于县级自然资源(一些地区兼规划)主管部门这一家。
本次通报的53起典型案例中,相当一部分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是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但在复杂的实务中,查处的主体并不唯一。
譬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报的案件中,新区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就是查处主体。显然,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县政府在下属机构的设置上存在一定差异,在有明确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行政处罚权是可以统一给“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来行使的。
在相当多的个案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发现和调查取证,做好在用地、规划领域的识别工作。而最终的处罚、拆除行为则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这也是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
再比如福建省武夷山市的典型案例中,是由“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局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指示属地乡镇街道实施具体的查处、拆除工作的。个案中“拆违办”这种主体的指示行为是否可救济,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都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3. 乱占耕地建房的具体建筑种类对查处、拆除的影响有限。本批公布的53宗典型案例在具体建筑种类上可谓包罗万象,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企业厂房、库房、办公用房、拌合站、职工宿舍、临时工棚、活动板房等,农村村民住宅、老年活动中心、祠堂、食堂、各种养殖场、配电房、废旧物品回收站等等。
但不管你建的是什么,只要经查实确系新增的乱占耕地建房,那么前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大棒就会打下来,例外状况不多。
实践中,有的农民认为对自家唯一的住宅房屋不应限期拆除。这种观点尽管在“民生保障”领域上有一定道理,但却一般仅适用于宅基地或者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上,并不能完全对抗“乱占耕地建房”的高压查处力度。若当事农民确系“顶风新增违建”,就更是难以被保住了。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从总体上看,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一经认定,所建建筑物就很难得以保全,“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将是极大几率的事情。故此,农民朋友在建房之初一定要未雨绸缪,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时向村集体、乡镇街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明确建房所占地块的土地性质和用途,坚决避免占用农用地尤其是耕地建房。
同时,对乱占耕地建房的查处行为也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在查处主体、实地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组织听证、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强制拆除组织等方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这样才能确保查处行为完全合法。
如果农民朋友认为碰上的查处行为不合法,甚至将并非“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存量历史遗留房屋也作为新增违建查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程序,为保住房屋权益做一番艰苦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