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屋很多村民都有一些疑惑,宅基地到底归谁?宅基地上的房屋到底归谁?辛辛苦苦刚建好的房屋怎么就一下子被说成了违建?自己的宅基地怎么说被收走就收走了,房子说被拆就被拆了,没有补偿,也没有赔偿,甚至连个说法都没有?本文,笔者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大家来说一说农村宅基地权属问题。
【宅基地归村集体,房屋归农户】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又根据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而村民享有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民法典》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尽管宅基地使用权与针对国有土地而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所区别,但当事人因自建房屋行为而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初步结论是没有问题的。
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自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