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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村自建房清理整治在即,怎样才是合法的查处?

摘要: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无证房屋、违法建设并非无法“依法拆除”,或者说一定要拖上个一年半载才能整治到位。除去前述法定程序必须遵守、事实必须查清外,耐心细致做好群众的解释说明工作也很管用。反之,无视法律、简单粗暴搞“一刀切”的排查整治行动势必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不服”,进而就会导致处置的效率降低,甚至无果而终。
城市、农村自建房清理整治在即,怎样才是合法的查处?

  湖南长沙4.29自建楼房倒塌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会议强调要全面分类整治,逐户逐栋排查,“一栋一策”整改,严厉打击危及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于5月1日的视频会议中对相关排查整治工作做了部署。那么,主要针对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自建房的清理整治行动会怎样依法开展呢?怎样处置无证房屋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呢?

  此前有网络自媒体指出,对无证自建房的清理整治从来都是“费力不讨好”的老大难课题。你放任不管,它就会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酿成事故和悲剧;

  你严厉查处直至强制拆除,老百姓就可能质疑有关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有关部门仍需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

  在明律师认为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依法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行为,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乡镇街道直至区县政府的法定职责。“一波又一波”的集中排查整治本就属于亡羊补牢,常态化的严格执法、监管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诚如住建部在5月1日的会议中所指出的,各地要继续按要求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细化分类整治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要主动作为,对本地区城市范围自建房进行摸底研判,借鉴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做法,结合“两违清查”成果,研究制定排查整治方案,特别是对经营性自建房及此前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之外的自建房,要全面彻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业,并及时采取有效管控和整治措施……

  大家可以看到,“主动作为”是明确的要求,解决历史欠账势必会引发一定的舆论压力,但只要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舆论压力就是完全可控的。

  那么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进行排查整治需要遵循怎样的法定程序和原则规范呢?

  其一,排查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举报后及时立案调查。《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7条进一步规定,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及时查处……

  这就是说,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就应当“及时”查处,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当地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领域的法规规章予以立案调查。

  实践中,正是由于许多地方的有权部门长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近在眼前、每天路过的新增违建选择性无视,才导致违建越“长”越多,老百姓进而滋生了“法不责众”“我都建了10年了你不管我,如今又说我是违建了”等错误观念。

  其二,对在施违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对存量无证房进行取证、分类鉴别。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行政机关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责令停止建设,直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这里并不存在需要查处上半年、一年才能制止违法行为的问题。

  而对于存量无证房,则需要行政机关耐心细致进行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房屋建造、报批的有关情况,要求其出示相应的用地、规划、施工建设手续,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测量和记录,从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获取涉案建筑的规划许可状况、航拍影像图等。

  对涉及安全隐患的无证房屋,住建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意见将对房屋是整改后保留还是彻底拆除给出重要的专业意见。

  接下来,有关部门需要对存量的无证房屋的“违法程度”进行甄别,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安全隐患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无法改正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其三,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完成整治、查处工作。一是要保障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组织召开听证会事实上就是给当事人一个“说话”的机会,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削减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

  二是要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推进查处程序,不折不扣地落实书面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等步骤,不可无故“跳步”,搞所谓“简易程序”,更不可无视当事人的复议或者诉讼而在其结果未出前搞违法强拆。

  三是要在组织拆除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室内人员、财物的及时转移,避免因拆违引发“次生灾害”,造成人员受伤、财物被埋压毁损等扩大损失。

  就实践来看,行政机关拆违程序违法最为多见,所谓“舆论压力”也多与此有关。而这个程序的关键就在于对《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精准掌握,即只要当事人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行政机关就应暂停强制拆除程序并积极应诉,直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终审被驳回后再行启动程序。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无证房屋、违法建设并非无法“依法拆除”,或者说一定要拖上个一年半载才能整治到位。除去前述法定程序必须遵守、事实必须查清外,耐心细致做好群众的解释说明工作也很管用。反之,无视法律、简单粗暴搞“一刀切”的排查整治行动势必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不服”,进而就会导致处置的效率降低,甚至无果而终。

  学会依法建房、依法拆房,这是对建房者和查处部门双方出的考卷,大家都应当为了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财产权利考出一个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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