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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有权拒绝!

摘要:集体征地不同于国有征地,征地程序往往比较复杂。不仅要先办理农业转让土地的审批手续,还要做好征地前期工作中的每一个征地环节,因为每一个征地环节都会影响被征地人的利益。
没有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有权拒绝!

  集体征地不同于国有征地,征地程序往往比较复杂。不仅要先办理农业转让土地的审批手续,还要做好征地前期工作中的每一个征地环节,因为每一个征地环节都会影响被征地人的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征收方往往会发现漏洞,利用法律漏洞被征收人不了解法律的基础上,肆意实施征收,不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安置补偿计划等。

  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征用土地,除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外,还将征用范围、土地状况、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式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至少30天。

  此外,《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还提到,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拟征地的用途、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无论什么公共利益项目,征地时都必须发布征地公告。只有发布征地公告,才意味着征地工作正式开始,征地合法。

  被征被征收人才能快速知道补偿标准是什么,他们的家是否在征收范围内,谁是征收单位。

  张贴征地公告是保护被征收人最基本的知情权,也是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征地方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发布征地公告,那么征地是合法的呢?土地征人的知情权等相关权利在土地征收中得到了保障?

  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没有依法发布征地公告,没有保护被征地人的知情权,没有做好征地前置工作,征地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征地批准文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有在有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才能申请征地。

  另外,补偿安置方案也很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征地公告,就不能谈真正的补偿安置方案。

  当然,在实践中,仍有一些农民朋友会听征收方的口头承诺,然后在没有任何文件、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拆迁或土地,突然意识到被愚弄,但此时,很难恢复。

  在这方面,凯诺律师建议,在没有补偿安置计划或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相信征口头承诺的好处,也不要盲目签署补偿协议。

  一定要看到详细的书面文件,如补偿安置计划。如果没有书面文件,只是口头告诉你是这样的或那样的,很明显一定有问题,但收款人不会告诉你。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在集体征地还是国有征地中,征地公告、征地决定公告、征地批准、补偿安置方案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就不可能。征用是违法的。被征用人有权拒绝征用,并需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申请查处违法征用。

  在处理征地案件时,我们经常发现很多人不知道征地公告,更不用说内容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是否有公告,所以他们错过了很多重要的征地信息。今日本文将带您了解征收公告。

  首先,征地必须公告。《征地公告办法》规定,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村、组书面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二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征收公告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征地公告办法》规定,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地所有人、地点、土地类别、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等被征收人关注的问题都会出现在征地公告中,必须重视征地公告。

  最后,权利人将在征地公告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被征用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地公告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中包含了大量的重要信息,

  特别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因此,被征收人必须高度重视。同时,征地必须公告。如果没有公告,我们必须保持警惕,主动申请信息披露,了解公告内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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