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架山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2〕1号,批准时间: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下架山镇葵岭村葵岭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554公顷(折12.8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下架山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下架山镇葵岭村葵岭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下架山镇葵岭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0.8554公顷,地类为园地0.1624公顷、林地0.67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园地、林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3.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9~19.5万元
进行补偿。
(二)征收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08.75万元(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每公顷3.75万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106.291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下架山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下架山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2〕1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2〕1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02、南径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2〕1号,批准时间: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南径镇圩脚村锡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229公顷(折12.3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南径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南径镇圩脚村锡坑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南径镇圩脚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0.8229公顷,地类均为园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征收园地补偿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9~19.5万元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总额为102.4511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南径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南径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2〕1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2〕1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03、占陇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2〕2号,批准时间: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占陇镇西楼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336公顷(折15.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占陇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占陇镇西楼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占陇镇西楼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1.0336公顷,地类为其他农用地0.3554公顷、未利用地0.678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08.75万元(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每公顷3.75万元)。
(二)征收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05万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109.8608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占陇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占陇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2〕2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2〕2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04、高埔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2〕2号,批准时间: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高埔镇高车村栅仔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85公顷(折10.2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高埔镇屠宰场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高埔镇高车村栅仔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高埔镇高车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0.685公顷,地类为园地0.3905公顷、建设用地0.294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园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31.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46.8万元。
3.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9~19.5万元
进行补偿。
(二)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9.5万元(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每公顷1.5万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61.4866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高埔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高埔镇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2〕2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2〕2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05、南溪粮食储备仓库项目用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2〕3号,批准时间: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南溪镇钟堂村钟堂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2729公顷(折34.0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普宁市南溪粮食储备仓库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南溪镇钟堂村钟堂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南溪镇钟堂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2.2729公顷,地类为园地1.1901公顷、未利用地1.082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园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3.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9~19.5万元
进行补偿。
(二)征收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05万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282.328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南溪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南溪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2〕3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2〕3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