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微博上发布了一篇热门帖子。父母的家被拆除,分为大、中、小三套房。这名男子和他的父母都想把最小的一套给他的妹妹,但这名男子的妻子认为他的妹妹已经结婚了,是一个局外人。只要房子是给他妹妹的,他就会立即离婚。这种情况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事实上,这种事情并不少见。
随着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越来越有价值,拆迁征地已成为常事。那么,家里拆迁嫁出去的女儿有份吗?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不仅与户籍有关,还取决于具体的拆迁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拆迁的司法解释,如果已婚妇女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因此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外嫁女嫁至夫家之后,成为夫家的成员,但依然生活在本村,夫家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那么,外嫁女必然随夫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论婚后户口是否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当新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安置补贴的计算当然应包括这类已婚妇女。九龙镇黄田村陈女士是广东省第一个成功的已婚妇女案件。村经济合作社认定陈女士为已婚妇女,否认陈女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发放相关补偿。最终拆迁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永久农业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国家征用农村土地,往往只是对村集体的一次性补偿。但由于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相关利益和补偿,应由村集体村民分享,如果国家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是人口补偿,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的重要问题,村民会议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因此,一般来说,村民会议通常在分配村土地补偿和相关利益时排除已婚妇女。 但是,户籍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拆迁时,在计算安置补贴时,应当包括家里拆迁嫁出去的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