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决定作出后,老百姓未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者诉讼,又未履行义务自行拆除房屋,此时就轮到强制执行环节粉墨登场了。
拆房决定的强制执行,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实施。
这里就又用上我们在明律师反复强调过无数遍的一套说辞了——合法建筑,司法强拆;违法建筑,行政强拆。注意这只是一般情形,并不排斥违法用地类违建需走司法强拆等例外情形存在。
前面提及的几种拆房决定中,前3个是针对合法房屋的征收拆迁作出的,那么它是必须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的,“裁执分离”原则下固然拆除行为仍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但裁定这一“拍板”动作则由法院作出。
最后一个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管违建的,对违反城乡规划、河道行洪等领域的规范中,其可由乡镇街道在履行完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后直接组织实施拆除,不需要去麻烦法院了。
至于解危排险这种特殊情形,由于其危房鉴定意见往往显示为D级,存在一定的“危险状态”,故实践中基本上都是由地方政府很快强制拆除。当然,在征收范围内的此种操作十之八九经不起法律的检验。
综合上述分析,想必大家对自己的房屋将会怎样被强制拆除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在明律师最后再提示大家几种需要警惕的非常规操作,各位要在实务中注意避雷,不要被拆迁方轻易转入彀中:
其一,绝不可听信拆迁方对补偿利益的口头承诺而配合拆除房屋。在拆房这么一件天大的事情上,谁的口头承诺都不能信,这就是最大的原则。如果对方真有诚意,就让它白纸黑字把口中的承诺写下来,再工工整整地加盖其公章。
其二,不可贪图额外奖励、补贴等蝇头小利而同意先行拆除房屋。政策性奖励、补贴在拆迁、综合整治中的威力着实不小,往往会轻易忽悠一大批群众去签订所谓的“奖励金协议”“先行搬迁拆除协议”。
然而这笔利益终究只是房屋价值的零头,一旦房屋灭失了,老百姓就失去了与拆迁方协商谈判的最大筹码,“到时候再说”的补偿利益可就危险了。
尽量保住房屋和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不见兔子不撒鹰,不见补偿不让拆房,这才是足够聪明的做法。
其三,凡是让咱“申请拆迁腾退”或者“自行拆除房屋”的,一定要慎重参与。这里面的逻辑就在于,你自愿提交的申请,就意味着你自始就是同意拆除房屋、清表土地的,那么无论拆迁方怎么干,都不存在“违法强制拆除”这一说了。
这样的文字游戏,会让老百姓丧失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进而主张国家赔偿的机会,而将一切矛盾归结为“合同纠纷”。这样一来,对老百姓一方可是极为不利的。
其四,严防村委会、开发商等民事主体“帮拆”“偷拆”房屋。任何民事主体都无权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即便农村集体土地归村委会所有也不行。
这类主体的拆除行为往往是替政府“背锅”,且习惯性地冠以“帮拆”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对被拆迁人而言,一定要竭尽全力遏制这类来自于民事主体的侵害行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采取行动迫使其背后的“大咖”站出来和我们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