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屋被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但是安置房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在拿到安置房之前,被征收人心里都会忐忑不安担心自己的安置房是“豆腐渣”工程,害怕房屋质量不过关。今天在小编以案说法带您了解下有关安置房质量不达标应该如何应对?
基本案情:
黄先生房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某区,2018年黄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地项目范围内,根据房屋情况,经过测量、评估、协商等一系列程序,黄先生终于就补偿问题与征收方协商达成一致,同年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选择了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黄先生共选择了两套安置房,其中90㎡的安置房一套,120㎡的安置房一套。黄先生签完补偿安置协议后一家人期待着搬进新房,可是到了2022年交房时,黄先生可没有心情搬进新家,经过其实地多次考察发现该安置房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墙面渗水、下水管道漏水、漏墙体天花板存在开裂或空鼓、房屋横梁断裂等。面对这样存在安全隐患的安置房黄先生一家人的欢喜一扫而光并且拒绝搬进入住,并想解除与征收方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随后便咨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希望自己权益可以得到维护。
律师说法:
房屋质量问题无小事,一旦发现房屋质量不达标牵动着黄先生一家人的心。首先,黄律师向当事人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二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三是其他一般质量问题。房屋质量情况不同,后续维权的思路与途径也不同。如果是第一种房屋质量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被征收人有权依照补偿安置协议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若是第二种情况,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被征收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当然,《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且确定了负责保修的范围。被征收人如果选择通过维修或者支付维修费等合理方式实现补救措施的,则应该由行政机关通过维修或者支付维修费等合理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确定黄先生安置房屋质量问题属于那种情况至关重要。
黄律师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前期程序了解到案涉房屋是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但是手续并不齐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案涉安置房的房屋质量根本不能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但是案涉安置房却有《竣工验收合格证》,因此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该项工程验收监督不到位。律师建议黄先生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查处,因为城建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应当履行职责对建设单位进行查处,调查案涉安置房项目是否通过合法的竣工验收程序,如果发现确实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该责令改正或者罚款。并建议当事人同时向房屋质量检测中心申请重新鉴定案涉房屋质量问题,为后续如提起法律程序提供更多的有力证据。
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悲惨结局并不少,因此黄先生拒绝选房入住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一旦选房入住即表示认可了安置房的质量,后续在启动法律程序的阻力将会加大。同时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安置房质量、实际面积、房屋结构、违约责任等内容都通过书面约定好,最好在征收伊始阶段主动咨询律师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