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修订了《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修订工作历时一年,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和完善,在3月8日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后原则通过,3月14日经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后原则通过,于3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
值得说明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特别是建立了以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为核心价值的新型征地程序,新《办法》严格对标上位法,满足新时期土地征收工作的新要求。
新《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主要特点一是征收程序更加规范,二是成本控制更加严格,三是更好地保障了被征拆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居住权利。对比原《办法》,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压实各区人民政府责任,明确区政府是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法律主体和实施主体。
二是明确各县市区政府要 “先拆违,后拆迁”,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是统一征拆资金管理。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的归集与拨付。
四是强化征拆资金概算审核的作用,将征拆资金概算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和办理结算的重要依据。
五是增设“实施程序”章节,规范征拆程序,使征拆行为更标准化、流程化、程序化。
六是建立“双监督”机制,对征拆程序、执行标准以及征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和纪检监督。
七是城区范围内,原则上各区均不再出台实施细则,但对于商品房价格明显偏高的地区,确需制定实施细则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是适当调整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和部分地上青苗,地上附属物设施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