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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留的房子要拆迁,被街道办强拆了

摘要:本案中,街道办未履行拆除前的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限期自行拆除等程序性规定,且在自身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自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街道办的拆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区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前夫留的房子要拆迁,被街道办强拆了

  案号:(2020)川0114行初167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强拆违法案

  审结日期:2020年7月14日

  案情简介:

  张某拥有一处房屋,一层出租给他人经营超市,二层居住,三层已卖给他人。该房屋系张某前夫卢某于1999年修建。2009年张某与卢某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2019年,街道办通知张某,因修高速路,其房屋要被征收。在张某从未见过征地批文、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等文件,也未与街道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20年1月3日,街道办强行拆除了张某的房屋。

  案件结果:

  本案中,街道办未履行拆除前的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限期自行拆除等程序性规定,且在自身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自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街道办的拆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区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中街道办自行强拆,显然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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