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豫0411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违法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限期拆除通告案
审结日期:2020年7月10日
案情简介:
高某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某村办事处拥有一处合法房屋。相关单位拟对高某的房屋进行征收,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高某与相关单位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4月11日,某村委会对高某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决定收回高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并要求高某在2020年4月17日前自行拆迁宅基地上房屋,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某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4月11日对高某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
专业解读:
本案中,该村村委会对高某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与高某的切实利益密切相关,实际影响也较大,直接对高某设定了不利的义务,而该村村委会未履行上述职责违反了《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故涉案《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