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鲁01行终898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行政确认案
审结日期:2020年10月21日
案情简介:
潘某诉称,潘绍烈故居具有200余年的历史,在2005年就被列入莱芜文物名录。2009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对潘绍烈故居作为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登记,列入《山东省不可移动文物目录》,2016年10月19日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公布第二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将其列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并确定了具体保护的范围。区文化和旅游局于2020年2月22日作出了《关于对潘立颢申请潘绍烈故居为文保单位的认定》认为该建筑为新建仿古建筑,不具有文物价值,不予认定文物。
案件结果:
撤销被告区文化和旅游局于2020年2月22日作出的《关于对潘立颢申请潘绍烈故居为文保单位的认定》。
专业解读:
潘绍烈故居已经被省级文物保护机关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被区政府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被告区文化和旅游局于2020年2月22日作出《关于对潘立颢申请潘绍烈故居为文保单位的认定》,认为该建筑为新建仿古建筑,不具有文物价值,不予认定文物。被告的行政行为明显超越职权,违反了相关法律,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