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据此可知,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和县级政府针对具体农户下达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都是可复议的。不过在明律师要强调的有两点:
一是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仅能复议,还应当能起诉,究竟是复议还是诉讼,要由专业律师为您选择;
二是所谓“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可不意味着征收方可以在农民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不管不顾地往前推进强征土地,只有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经审查被确认为合法后,县级政府才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占土地并拆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