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为了“大好事”的任性拆迁
委托人邵先生等9人在伯乐集镇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有齐全的房屋权属证书。2016年起,当地政府以S242临商线巨野至成武段改建工程的名义征收诸委托人的房屋。委托人认为征收程序严重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因而迟迟未能签订补偿协议。同年9月,镇政府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且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委托人的房屋强行拆除,造成委托人室内物品损毁殆尽。
万般无奈之下,委托人聘请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谢瑞青代理此案,助其讨回公道。谢瑞青律师通过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面掌握了征收项目的进展情况,判定该案法律漏洞极为明显,宜果断出击采取诉讼手段争取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人“九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的拆迁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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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面对原告的起诉,被告镇政府给出的答辩理由则着实令人咋舌。首先,被告痛快地承认了拆迁行为是其所为;其次,被告认为其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菏泽市发改委S242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请示,即批复同意了涉案工程建设,“这对全市是大好事,会力促沿线经济发展”;再次,被告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地面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之文件精神进行的入户测量。“原告要求过高,又拒不订立补偿协议,绝大多数群众都同意按此标准补偿且主动拆迁,如不对原告实施拆迁将会影响和损害更大的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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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因为项目是全市的“大好事”,政府就可以随意进行拆迁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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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大好事”“公众利益”不是拆迁的理由
谢瑞青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指出,对于房屋遭被告拆迁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提交作出拆迁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庭审中被告出示的相关批复等证据只能证明涉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事实,而不能成为进行拆迁的依据。且根据原告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成武县国土资源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涉案项目甚至尚未进入土地征收程序!据此,被告拆迁诸原告房屋的行为系典型的“先上车后买票”的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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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谢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2016)鲁1723行初46-52、54-5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镇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9名原告取得完胜。
律师说法 本案中通过庭审我们不难看出被告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极度欠缺,甚至连庭上的答辩意见都完全“跑偏”,与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的目的毫不相关。诸如“全市的大好事”“公众利益”等,都与本案诉讼的争议焦点相去万里,如此答辩,败诉也在意料之中。 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征地补偿 谢瑞青律师表示,实践中在农村代理案件,时时处处感受到的是被征收人的不平、愤懑,种种负面、压抑的不良情绪时时都处在累积之中。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政府为达征收目的而长期对农民采取的高压态势——也不动手也不逼迁,一边和颜悦色的谈,一边挖掘机开过来就拆。许多征收领域的严重暴力刑事案件,均与这种畸形、病态的大环境高度相关,说是“官逼民反”亦不为过。而这样一场酣畅淋漓的胜诉,既是给政府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也从客观上些许释放了压抑在被征收人胸中许久的那股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