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房拆迁如何认定产权人?
一般拆迁上面的产权人是按产权证上面的产权人为准,或者是可以到乡政府或者政府房产部门查询认定产权人。假如产权人不在了,就要到社区开具证明,才可以在报告里面更换产权人,要不一般是不会改变的。据了解有些地方对于私房拆迁的情况,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具体大家可以咨询拆迁办,毕竟各个地方的政策可能都会有所差异。
二、房屋拆迁流程
拆迁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基于国防以及外交、交通、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征收范围,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的政府行为。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为例,其程序主要包括:
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核实。
2、作出征收决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并且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发出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评估。由被拆迁人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量以及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5、签订协议。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以及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协议书。注意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6、实施拆除。在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以及期限内,将已腾空的房屋一一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