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3年2月17日核发拆许字〔2003〕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3〕17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1〕第3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道路、绿化广场。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越秀区一德东路74号(即原五仙里2、4号及6、14、16号各一部分,一德路52-72号各一部分)。
三、拆迁人:广州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09)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6号)指定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依法对广州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拆迁行为必须由清算组行使。
六、拆迁期限: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止(如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登记后,延期自然终止)。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一德东路74号
联系人:范启明、邓赶生、何禹婵
拆迁人员名单:范启明、乐云龙、邓赶生、何禹婵。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