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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出嫁女”争回征地补偿款

摘要:在土地征用征收、村庄整体搬迁补偿款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便按照风俗习惯或村规民约以不具有组织成员资格为由将“出嫁女”排除在外,但事实并非如此———“出嫁女”争回征地补偿款
关注!“出嫁女”争回征地补偿款

民以食为天,粮以地为本。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之本,是农民安身立命之基,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随着我国社会进入深度转型时期,土地政策调整,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逐年递增,8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审理情况。


针对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记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寻求答案———我的土地,谁来做主?


在土地征用征收、村庄整体搬迁补偿款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便按照风俗习惯或村规民约以不具有组织成员资格为由将“出嫁女”排除在外,但事实并非如此———“出嫁女”争回征地补偿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了多起“出嫁女”征地补偿纠纷,支持了案件当事人的土地补偿款诉求,有效维护了农村“出嫁女”合法财产权益。


在钢城区某村,记者见到了小王,她是“出嫁女”征地补偿纠纷的当事人之一。


据她介绍,2010年,她与外村男子小李结婚。婚后,小王的户口仍留在本村,到了2011年,他们的孩子出生在该村,户口也登记在该村。


后来,因为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村委会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按照该标准,我的儿子理应得到几万元的补偿款,但村委会却以我是‘外嫁女’,我孩子是‘外嫁女’的子女为由,一分钱也不给我们发。”为此,小王多次向村委会讨说法,但遗憾的是,她并没有得到任何结果。“为啥平时的村民待遇都有,到补偿的时候就没有了呢?”小王有点想不通,她说,“举个例子,这些年,我的孩子一直在村委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没觉得孩子不是这村的人了。”


小王对记者一再表示,自己和孩子都是本村村民,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依法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经济权利。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王与其子将村委会诉之法院,要求村委会补发征地补偿款。


审理法院认为,小王的孩子在该村出生,户口登记在该村,亦享受了村民待遇,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村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委会应当依法按照标准发放征地补偿款,遂判令村委会按村民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涉及到成员的政治、经济权利,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等形式予以剥夺。在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分配等问题上涉及的成员资格界定问题,要根据出生、居住、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待遇等情况综合认定,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新闻链接


审判现状 调解难度大、上诉率高


2014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210件,其中一审124件,二审86件。这类案件的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案件类型集中


全市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即转包合同、转让合同、互换合同、入股合同、抵押合同、出租合同纠纷)占比45.97%,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和其他侵权类纠纷)占比40.32%,两类纠纷合占86.29%。


驳回起诉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确权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重新调整发包土地等情况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类纠纷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导致部分案件被裁定驳回起诉。三年来,该类纠纷裁定驳回起诉率为19.35%,是全部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率的3.5倍


调解难度大


土地资源的收益性和有限性决定了争议双方往往互不妥协,该类纠纷一审案件的平均调解撤诉率为16.94%,与全部一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40.24%相比,低23个百分点;二审案件虽比一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高,但较全部民事二审案件的平均调解撤诉率仍低8个百分点。


上诉率高


因该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裁判标准不统一、案件事实难认定、矛盾纠纷难调解,三年来案件平均上诉率达到69.35%,是全部民事案件平均上诉率的4倍。


形成原因 多个环节的不规范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发包程序不规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发包方发包土地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存在以下问题: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对外发包;家庭承包期限内发包方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弃耕撂荒承包地,发包方不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随意收回另行发包等等。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土地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实践中,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率低;原始合同内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依据卫星测量土地四至得出的数据制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土地四至不一致;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内容不一致;因村组底账遗失、损毁、土地登记管理不到位、地亩账混乱等导致土地四至登记等基础性证据缺失等等,一旦发生纠纷,则难以查明事实。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代耕、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多种形式,实践中因此产生的争议多归因于:流转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如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同意而未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未备案等;流转内容不明确,类型区分不清,如无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协议的内容和格式不规范、流转方式界定不清;流转期限约定不明,合同终止时起争议;以流转形式规避法律,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等。


集体成员资格界定不规范


实践中,对新生人口、外来迁入人口、外出经商务工人口、外出学习、服兵役人口、两劳服刑人员、出嫁女或离婚女及其子女、户口挂靠人口、超生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统一,上述人员提起的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的收益分配纠纷、征地补偿纠纷越来越多。


对策建议 着力加强基层政府监督指导职能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言人指出,依法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更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综合施策。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正确把握土地承包纠纷的受案范围。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数额而提起的民事诉讼,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范围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等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起诉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对于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外嫁女”等问题产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法院应依法进行审理,不能推诿扯皮。


准确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效力,全面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两个要件:实质要件是“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程序要件是“经发包方同意”。以转让之外的其他流转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需向发包方备案,这种备案并不影响流转行为的效力。


不断加强涉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农地流转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农户知晓农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加强巡回审判,现场审案,通过身边的案例,让相关农户了解农地流转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使广大农户增强契约意识、证据意识、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依合同办事、依法律维权。


基层政府要着力加强监督指导职能,基层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指导,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时发放,对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进行认真核查,对不完善的合同进行甄别,及时进行规范。对利益分配方案、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要依法制定,对承包方案、补偿规定及时公开,确保村民实现知情权、参与权。


强化规范引导,政府部门在“以租代征”实施前,指导村委会与农户签订收回承包地协议,由农户承诺自愿交回承包地。基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合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采取“土地入股”、“经营权流转”等途径解决村民生产生活问题。


完善登记制度,基层政府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公示,并建立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查询系统,便于流转当事人及时了解相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状况,以免产生新的纠纷。


评论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在我国,“出嫁女”通俗地讲就是指农村已婚嫁出去的妇女,又称“外嫁女”。在传统观念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女”及其子女是不能参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以后甚至都不能继承其娘家父母的遗产。这样的传统的婚嫁观念至今仍牢牢占据着许多人的头脑,因此现实中也是极大损害了“出嫁女”的平等权益。


除了传统婚嫁观念的影响,笔者认为,“出嫁女”及其子女不能参与征收补偿分配的主要原因便是其他村民的利益驱使。“出嫁女”户籍未迁出或在征收方案确定之前将户籍迁回,其子女也随母入户而留在本地或迁回,影响了其他村民的利益,所以大多数村民都反对“出嫁女”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但是,法律威严不容侵犯,国家保护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取土地补偿款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笔者认为,要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涉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有关法律知识,了解自身拥有的法律权利,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监督指导,包括对村规民约、利益分配方案、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从根源上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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