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64条将违反城乡规划的违建细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一般违建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严重违建。前者有希望通过“改正”加上罚款补办手续获得合法身份,后者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一般只能限期拆除或者被没收。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规定了6种违法建筑属于这种没法改正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