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因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经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池州市2016年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2、拟征地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该项目选址位于里山街道里山村、清溪街道清溪村、马衙街道齐山社区。
3、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里山街道里山村集体土地0.3116公顷,其中:农用地0.3116公顷(含耕地0.3116公顷)。
清溪街道清溪村集体土地17.7806公顷,其中:农用地15.3426公顷(含耕地13.6407公顷)、建设用地2.4380公顷。
马衙街道齐山社区集体土地1.8911公顷,其中:农用地0.2166公顷(含耕地0.1331公顷)、建设用地1.6745公顷。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4、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里山街道里山村1650816412805720640
马衙街道齐山社区1770816424805721240
清溪街道清溪村1650816412805720640
(二)青苗和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池州市人民政府池政秘〔2015〕19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以上拟定补偿标准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5、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目前征地实际情况,本次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实行货币安置为主,社会养老保险安置为辅。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6、本告知书下发后
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7、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11月25日前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由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政府对于拆迁所涉及的物品都有详细的补偿规定,在确定补偿具体的结果之前,对于政府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都可提出书面申请,但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因此,如被拆迁人员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应及时的予以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