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孟登高律师、逄璇实习律师代理的孔女士诉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临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履行安置补偿协议一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皖12行终33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行初143号《行政判决书》,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与孔女士签订的《临泉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安置补偿部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