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由本所金长胜律师代理的唐山某某扣板厂诉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人民政府、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一案,2021年10月13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08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扣板厂作出的拆除通知书;二、撤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丰政复决字[20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人民政府、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各负担二十五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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