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就得给钱,给钱就得给合适喽。”
咱老百姓记住这句话就行了。
我之前给大家分析过多次咱老百姓拆迁怎么应对跟征收方签补偿协议的时候,对方下套儿的情况,估摸着您多少也摸着些门道了。
但强弱的不对等性会打破观众们的常理认知。
今天,就给大家分析一个更有趣的案子,那就是之前与被征收人签了补偿协议,之后征收方因为换了相应的负责人,就不认可签的补偿协议了。
您说逗不逗?
大家也可以先猜一猜,在底下讨论讨论,这个与之前征收方负责人签的补偿协议到底有没有效?
别急,下面就慢慢告诉您这是怎么回事儿!
奇葩遭遇,老温堵心
老温在辽宁省老家有一处合法房屋,住了二十几年,2013年被当地行政机关纳入了征收范围,并很快于同年就给拆了。征收方与老温签了补偿协议,老温也拿到了征收方支付的拆迁补偿款。拿到了满意的补偿款,老温也就没在意什么,又为全家买了一套房。
然而,事情却出现了反转。
后来,有天老温无意中仔细搂了一眼征收方当初下发的《征收公告》,却突然发现自己的房屋竟然不在征收范围内。
面对这种结果,老温内心纠结,产生了一种隐秘的不安和惶恐。
这是否就是征收方的故意而为之?
好,打住。
我们还是看看老温是怎么做的。
弄清楚这事儿后,老温也没闲着,立即走了法律途径,提起行政诉讼,将征收方告上了法院。老温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拆除行为违法,并主张赔偿房屋的损失。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这一晃,六年就过去了,老温的儿子小学都毕业了。
老温对生活的悲苦,感知度几乎为零。
六年后的今天,法院终于判决确认了当初征收方的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征收方对其行为进行补救。
我只能说,真够效率的。
2019年9月,征收方与老温终于达成了一致,双方约定好了,等到周边其他地区拆迁时,按照后拆迁的拆迁补偿标准对老温赔付,但是要扣除之前已经发放给老温的拆迁补偿款。
也算合情合理,没毛病。
两年后,当地行政机关再一次作出了《征收公告》。老温看到后,非常不满。老温认为,我房当年早就已经被你拆了,你本次拆迁公告和我没关系,你赔偿我应该按照2013年签订的协议走才对。
但是征收方却认为,当时与老温签协议的不是征收方现在的工作人员,六年过去了,工作人员已经换了人,并且老温之前已经领过一次拆迁补偿款了,所以拒绝按之前的补偿协议来。
案件不断发酵。
以谁都想不到的方式。
我想大家在看完老温的遭遇后,心里两大问题会浮出水面。
别憋着,说出来啊!
搞清两大问题不用怕
首先,您一定会问,老温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吗?
明确告诉大家,当然可以。
为什么?
因为老温与征收方在2013年签的补偿协议,构成的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征收方是行政主体,拥有征收房屋与给付老温拆迁补偿的法定职责。
换句话说,之前签的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所以,您明白了吧,法院行政诉讼走起来,没毛病!
那么,接下来您又会问了,征收方应不应该履行6年前签的这份儿补偿协议呢?
必须说,这份协议是不能否认的。
当时你们之所以签这份儿补偿协议的原因不就是拆迁安置补偿吗?
还有,这补偿协议也不存在之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现在叫民法典)。也就是说,无论征收方是否对协议知情,也不管你换了什么人,都不能否定该协议的法定效力。
上面给您解答了疑惑,您要是碰到这种奇葩事儿,不用怕,一步一步来,正义会站在你身边,只是时间的问题。
房屋会拆毁,生命会陨灭。
但。
法律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