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房屋位于ZJ市,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ZJ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ZJ市3个社区的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委托人房屋在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的范围内,但委托人没有见到依法张贴的《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经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姜卫星律师的指导,委托人于2021年07月19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快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依法公开其“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征收委托人房屋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 07月20日签收了上述快递,但超过法定期限多日仍未给予委托人任何回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向ZJ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另外,责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对委托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书面答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收到委托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只有邮件上填写的收件人信息清楚、准确的,收件人才可以打开邮件,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委托人使用的 EMS 特快专递属于给据邮件,收件人为办公室,且登记有办公室联系电话,应由收件人办公室成员签收。
该特快专递的流转记录显示邮件于7月20日由门卫签收,此后门卫并未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送该公开申请。经向门卫核实,同日送达的申请信函均已遗失,根据规划人防大厦物业、安保职责分工,门卫作为规划人防大厦安保人员,承担整座大厦多个单位以及重点部位等的安保任务。既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也不负责大厦报刊、公函、信件的收发登记工作。因快递员或门卫过失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能有效寄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存在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
委托人针对需要的信息另行向ZJ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同样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配合ZJ市人民政府调取相关信息,并由后者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于同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悉,亦无任何必要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委托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或并不存在,委托人要求公开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已经主动公开。房屋征收决定书已在ZJ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页面、“市政府、市府办文件”栏目中主动公开,且已由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其告知。
同时,因委托人与征收部门尚未就本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未提供职工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故具体到委托人户的征收补偿方案至今仍不存在。理应驳回委托人的复议请求。
姜卫星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委托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再由收发室转交收件人。
本案中,委托人以中国邮政 EMS 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挂号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处大厦的门卫签收,若门卫未能正确转交,系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问题,仍应推定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收到该信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最后,ZJ市人民政府责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经常会通过信息公开手段获取需要的拆迁文件。但相关政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常常怠于履行职责,给信息公开答复设置重重障碍,必要时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而才能获取相应的拆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