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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摘要:2021年9月3日,临淄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临政房征字[2021]1号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批准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临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临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临政房征告字[2021]1号

  2021年9月3日,临淄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临政房征字[2021]1号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批准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由胶济铁路客运专线分为南北两部分。北部分:东至辛店车务段,西至临淄车站派出所,南至胶济铁路客运专线,北至牛山路;南部分分两块:第一块东至车站小康生活区,西至铁路领工区,南至辛店军供站(部分),北至胶济铁路客运专线;第二块为临淄区新风公司5号楼(现为南二路31号院内6号楼)。以上区域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房屋征收部门: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淄区人民政府辛店街道办事处。

  六、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七、《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八、临淄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如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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