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大家解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 二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看下具体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那么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的。其中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提到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而且对于因搬迁造成的费用,以及相关的安置也做了规定。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也有说明,具体的相关标准由各地的主管部门来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三条中,尤其强调了一些被拆迁人是工厂,因征缴房子导致停产停业损失赔偿的要求。对许多工厂而言,碰到动迁,会面对着许多问题。例如工业厂房房屋建筑的损失,机器设备的拆迁花费问题,职工的薪水及个人社保问题,停产停业的损失这些涉及到的层面许多。
通过以上的相关法律,相信大家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了相应的了解,这里在明律师在此特别提醒您:涉及到拆迁征地相关的争议事件,一定要保留好自己手中有关拆迁文件或者沟通冲突的相关证据材料,把握住黄金起诉时间提交诉讼材料,并及时委托相关专业法律人士拿起法律维护自己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