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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关于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搬迁土地权属置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摘要:内涵。本意见所称的土地权属置换是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涉及整体生态搬迁的,以自然村为单位,实行迁出地与迁入地的土地所有权置换,迁出地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全部转为国家所有,迁入地原国有土地全部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关于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搬迁土地权属置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关于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搬迁土地权属置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自然资规〔2020〕8号)

  五指山市、东方市、白沙县、保亭县人民政府,省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搬迁土地权属置换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年8月28日

  关于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搬迁土地权属置换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部署要求,切实做好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村庄生态搬迁工作,保障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顺利推进,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落 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工作举措的函》(自然资函〔2018〕261号)、《海南省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搬迁方案》(琼办发〔2020〕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公园生态搬迁土地权属置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内涵。本意见所称的土地权属置换是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涉及整体生态搬迁的,以自然村为单位,实行迁出地与迁入地的土地所有权置换,迁出地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全部转为国家所有,迁入地原国有土地全部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二)基本原则。实施土地权属置换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改革创新,价值相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海南自贸港建设政策规定,在平等协商、价值相当的基础上将迁出地所腾出的农村集体土地与迁入地的国有土地进行土地权属置换。

  2.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充分尊重生态搬迁涉及的农民集体、农民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不搞“一刀切”,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切实保障移民和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移民的居住条件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布局,控制规模,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落实市县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规划和生态搬迁方案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推进生态搬迁用地的征收、转用、置换等工作。

  (三)实施条件。实施土地权属置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权属置换原则上应当在同一市县范围内进行;

  2.置换的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性情形;

  3.迁入地需建设的用地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

  4.迁入地土地权属原为集体土地的,已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土地权属原为国有土地的,已依法收回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置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政策措施

  (一)合理引导安置区、生产区用地选址。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生态搬迁安置区建设用地规模,新建安置居民区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选址应符合抗震设防和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避开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饮用水源地管理保护范围,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安置区主要建设移民安置住房、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产业项目等项目。

  (二)摸清拟置换土地权属情况。市县政府拟开展土地权属置换的,应当组织开展拟置换土地(含迁入地和迁出地)的土地现状调查并进行实地踏勘,摸清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和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并将拟置换的土地现状、置换方式、安置方式等内容在拟置换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拟置换土地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科学编制土地权属置换方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估价规程开展土地价值评估,经集体决策合理确定拟置换土地价值。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拟置换的土地现状情况和土地估价成果组织编制土地权属置换方案,作为本市县生态搬迁方案的子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土地权属置换方案应当统筹保障移民安置住房用地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保证移民住有所居。

  (四)明晰土地权属置换权利关系。迁入地用地原属于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进行置换;迁入地用地原属于国有土地的,可由市县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后进行置换或者与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协商置换。迁出地建设用地复垦为林地等农用地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原则用于迁入地安置区建设,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迁入地安置区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大于迁出地腾出的建设用地面积,超出部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市县政府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五)签订土地权属置换协议。经市县政府批准土地权属置换后,置换土地权属双方应当根据市县政府批复文件签订土地权属置换协议。迁入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储备土地的,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权属置换协议;迁入地土地权属为农垦国有土地的,由市县政府、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签订土地权属置换协议。土地权属置换协议签订并完成搬迁后,搬迁农户不再拥有原居住地的宅基地、生产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产权,不得再返回原居住地居住、生产。

  (六)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土地权属置换批文和置换协议,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迁入地土地所有权登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并注销原集体土地权属证书;将迁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给置换的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一并注销原国有土地权属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搬迁工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海南自贸港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事关海南全体人民的福祉和生态移民的切身利益,相关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好生态搬迁土地权属置换工作,切实推进实施生态搬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党委政府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土地权属置换工作作为生态搬迁工程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相关工作,保证项目及时落地。

  (三)完善制度机制。要继续加大资源要素配置改革创新,以问题为导向,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生态移民切身利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生态搬迁移民用地有关政策制度,细化各项工作措施,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征收、转用、置换等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搬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附件:土地权属置换协议(参考范本)

  附件

  土地权属置换协议(参考范本)

  甲 方: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人 乙 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 丙 方: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和丙方)在平 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 地所有权置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权属置换的内容

  甲方将其拥有使用权的位于 的面积为亩的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土地储备编号为)与乙方拥有所有 权的位于      的面积为      亩的集体土地(宗地号:  )进行置换。

  上述土地权属置换行为已经取得XX市/县人民政府于X年X月X日作出的(文件号)批准。

  二、土地权属置换地块

  1.置出地块:

  (1)地块一: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四至范围以红线图为准);宗地的《不动产权证》/土地储备编号 为                    ,宗地面积为      亩,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储备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                   。

  (2)地块二: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四至范围以红线图为准);宗地的《不动产权证》/土地储备编号为 ,宗地面积为 亩,土地使用权性质 为划拨/储备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                   。

  (3)地块三: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四至范围以红线图为准);宗地的《不动产权证》/土地储备编号为 ,宗地面积为 亩,土地使用权性质 为划拨/储备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                    。

  ……

  2.置入地块:

  (1)地块一(宗地号:):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四至范围以红线图为准);土地利用现状为                   。

  (2)地块二(宗地号:):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四至范围以红线图为准);土地利用现状为                   。

  (3)地块三(宗地号:):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四至范围以红线图为准);土地利用现状 为                   。

  ……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合法拥有置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上不存在设定抵押等影响本次置换的情形;

  (2)甲方置出地块于本次置换完成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受,与乙方无关;

  (3)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X 日内协助乙方将置出地块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甲方名下。

  (4)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X 日内将置出地块交付给乙方。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合法拥有置入地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上不存在设定抵押、出租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任何可能影响本次土地置换及未来甲方成为合法的土地使 用权利人的情形;

  (2)乙方置入地块于本次置换完成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受,与甲方无关;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X日内将置入地块交付甲方并迁出置入地块。

  (4)本协议的土地置换是永久性的,本协议签订并完成搬迁后,乙方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拥有置入地块的宅基地、生 产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产权,不得再返回置入地居住、生产。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地按本合同的规定诚实守信地执行本合同内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    的违约金;若双方违约,则应按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经守约方 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守约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已经取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和/或内部 授权,甲方签字人已经取得甲方充分有效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 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2.甲方签署本合同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 其已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3.其它内容。

  六、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已经取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和/或内部 授权,乙方签字人已经取得乙方充分有效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 即构成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签署本合同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 其已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3.其它内容。

  七、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修改补充,双方未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八、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 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其它原因。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

  1.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为有效。书面补充合同及本 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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