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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城南街道化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软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

摘要:关于征求《城南街道化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软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城南街道化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软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城南街道化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软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

  被征收人:

  为加快推进城南街道化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各项工作进度推进,保障项目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参照经区政府批准的西沙屯皇城粮油地块协议搬迁有关工作的补偿标准,我办草拟了《城南街道化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软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将该方案进行公示,请于2021年11月2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修改意见(包括无意见)反馈到区征收办。

  附件:《城南街道化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软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电话/传真:69717434

  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城南街道化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软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推进城南街道化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下称该项目)各项工作进度推进,保障项目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政策依据

  为加快化庄社区棚改项目工作进度,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 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 号)等相关法规,参照经区政府批准的《西沙屯皇城粮油地块协议搬迁有关事项的请示》、《皇城粮油地块房屋认定及补偿有关工作的请示》、《皇城粮油与机械公司地块国有土地地上物补偿标准的请示》,并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

  昌平区城南街道化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东起中软世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西边界,西至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东边界,南至规划白浮泉路北红线,北至规划超前路南红线。

  第三条 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工作,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征收中介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方式选定,为北京昌房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除服务沿用城南街道化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住宅腾退服务机构,为北京兴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沿用城南街道化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原国有征收阶段服务机构,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第五条 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

  第六条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有房屋权属证书或取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全部审批手续(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经核实其权属、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无误的可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二、2013年3月28日之前建成,取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两项及两项以上审批手续(必须取得规划部门审批文件),经核实其权属、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无误的可按重置成新价80%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2013年3月28日之前建成,审批文件不全或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文件的被征收房屋,如配合征收搬迁工作,可按重置成新价50%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2013年3月28日之后建成、未经登记、审批文件不全或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及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规违法建筑的房屋不给予补偿。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本项目范围内由于房屋较少,容积率较低,按规定优先选用房地分估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150万元/亩进行

  补偿。

  第三章 各项补助、奖励

  第八条 移机费

  电话移机费每部235元,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户300元,空调移机费每台400元,热水器(含燃气及电热水器)移机费每台300元;网络迁移费以被征收人实际缴费额和使用时间(月)为依据,扣减已使用时间(月)后,按剩余时间已缴费额给予网络迁移费。以上费用均需在合法建筑内进行确认。

  第九条 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x 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上述搬迁补助费不能满足大型、专用、精密等设备搬迁费用的,可按据实原则给予适当补助。由征收人实施搬迁工作的不予补偿该项费用。无法恢复或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设施,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技术、功能、成新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并扣减10%残值,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第十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经认定为可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的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提供者签署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征收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补偿的除外。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

  3.经与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可参照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三年平均纳税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给予500元/平方米;三年平均纳税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给予1500元/平方米;三年平均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给予3000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 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协议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腾房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总款(土地补偿款除外)2%的奖励费。

  第十二条 其他补偿、补助标准参照国有征收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第四章 被征收房屋签约与交付

  第十三条 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自 年 月 日9:00至 年 月 日18:00(共计30天)。

  第十四条 征收房屋交付

  被征收人交付房屋前,须结清水、电、燃气、供暖、房租、通讯等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各项费用。被征收人要配合征收人注销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 日内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房屋内设备设施已经作价补偿的并扣除残值部分的,由被征收人在15日内自行处置,其他未扣除残值的房屋室内设备设施,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时,留存在房屋内的全部设备设施及物品,均视为被征收人放弃所有权,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修订,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报区政府批准,专题会议纪要是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

  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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