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02]第183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东至政海路,西至靖海路,南至A2地块中之街坊路,北至拱晨路;
2、居住房屋产权数 28,建筑面积 4136平方米;
3、非居住房屋产权数 0,建筑面积 0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元(人民币,下同)。
2、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00元。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 );②产权调换( √ );③易地新建( × )。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②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的,现房坐落红光小区二期、红光小区三期东区、红光小区三期西区,总建筑面积6462.27平方米,安置基价 2500 元/平方米(多层均价,一房一价),房屋产权证号、交付使用许可证号为 沪房地南字(2005)第009343号、沪建管(浦东)交付许(2019)第003号、沪房管(浦东)交付许(2015)第037号。规格:
规格 单套面积(平方米) 套数
一室户 53.61-54.03 22
二室户 93.09-93.15 27
三室户 111.11-111.66 26
②产权调换采用期房安置的,期房坐落红光小区一期(8幢),总建筑面积约2535.87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安置基价2500元/平方米(多层均价,一房一价)。规格:
规格 单套面积(平方米) 套数
一室户 53.69 23
二室户 81.31 16
4、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为 / ,易地新建安置补偿费 / 元。
5、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含可建未建)每月12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发放,超过约定过渡期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含可建未建)10元计算,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
③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含可建未建)200元计算;
④其他补贴费用标准为在签约期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被补偿户,给予每户2万元的签约奖励;(具体详见补偿口径);
6、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评估和补偿口径执行;
7、其他事项: / 。
(二)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 / ;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 ;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 / ;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X / ;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 ;
⑥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 ;
⑦其他费用: / ;
2、其他企业补偿费用包括:
①房屋价格 / ;
②设备搬迁和安装费 / ;
③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X / ;
④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 ;
⑤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 ;
⑥其他费用: / ;
(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签约期限 7 天,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四)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纬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五)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货币补偿资金、房源落实情况
补偿安置总金额(安置房屋价值和货币补偿金额)为 33456759元,已按规定落实
(七)其他事项: / ;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9月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五、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1年8月11日前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鑫 联系地址:张江路1238弄1号楼7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