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政府作为征收方,农民作为被征收方,只要对土地和房屋等附属物达成一致,双方就会签订行政协议,里面通常包含对被征收人补偿的房屋、过渡费、货币等内容。基于以上内容,只要双方都同意,固然没有问题,但实践中往往由于被征收人的知识、理解能力、力量等各方面处于劣势,经常在并非自愿的情况签订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这一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通过两则案例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1、2017年5月8日,某某鹏与某办事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于某某鹏家庭户的征收补偿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5月20日,某某鹏领取了征收补偿款XX元并出具收款条。某办事处根据协议将涉案房屋拆除。某某鹏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尚未作出征地批复,故涉案《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2018年4月16日,某县政府在某镇某村庄张贴《集体土地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某镇某村庄棚户区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做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某镇某村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征收决定并告知被征收人按某镇某村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征收部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2018年5月,某镇政府与苏某签订《某村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征收户数的98%后,甲方发布房屋搬迁公告或通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2018年12月21日,某县政府在某镇某村庄张贴《关于某村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为:2018年4月16日,某县政府对某镇某村庄区域内集体土地进行预征收,现已基本达到组卷报批条件,准备对已签订协议的集体土地进行组卷报批,待省自然资源厅正式批复下达后,发布正式征收决定。苏某以征收未经某省政府批复同意,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
上面两则案例都属于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件,第一个案件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之时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且协议已经履行,宅基地的征收虽没有经过批准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效。第二个案件涉及集体土地的预征收,因为在协议中约定了:在协议签订98%后生效属于附条件的行政行为,需要等待征地批复后征收协议才能发生效力,签订协议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所以起诉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在征收中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被征收人在签协议之前很难获取到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这也是委托人在委托我们之后对后续工作进行着重的交代,即使遇到特殊情况也做好了应对准备。
在附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最高院的观点等待征地批复出来,征地批复一般不公开,按照《行政诉讼法》属于复议前置案件,也就是只能先复议,复议期限不长也导致了很容易丧失相应的权利,会出现难以获取的无效、撤销情形。无论是起诉无效或撤销,还是预征收的附条件,签订协议后很难再进入法院,即使进入也很难判决无效或撤销。
因为我们并非判例法国家,最高院也没有推出指导性的案例,对同类的案件观点并不代表我们表示认同,只是在现实中出现了类似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院的判决,会使很多的案件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影响被征收人利益的实现,前车之鉴望被征收人能慎重对待签订协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