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海古城拆迁的有关消息被南方周末等媒体关注。事实上,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名镇、街区、名城等的拆迁、腾退项目始终都在开展中,在老百姓看来拥有“x保碑”护体的文保建筑并没有被关进保险箱,因项目建设需要而遭拆除的风险客观上是一直存在的。那么,对这类特殊建筑、街区的拆迁腾退工作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呢?被拆迁、腾退者的哪些权益应当得到切实充分的保障呢?
【要点一:文保建筑原则上不得拆除】
文保建筑不能拆,这是老百姓对文物保护工作要求的朴素认知,应当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现实中的情形并没有这样简单。
现行《文物保护法》第20条对不可移动文物能否拆除作了如下规定: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综上大家不难看出,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涉建筑“完全不得拆除”外,其他级别的文保单位建筑与挂牌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存在被依法拆除的可能性的。
但无论如何,立法上对“文保建筑不可拆除”开了较大的“口子”是一种务实、客观的表现,大的原则仍然与老百姓的朴素认知一致,文保建筑本体原则上不应以任何名义被拆除。
退一步讲,即便某个重大项目真的动了拆除文保建筑的心思,其依法也必须获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批准。而这个批准,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获取的。
基于此,实践中真的将文保建筑夷为平地的,基本上都是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文保建筑的相关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
【要点二:文保建筑所涉街区的拆除应当谨慎】
一般而言,某一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控制范围是有限的,仅限于围绕着文物建筑本体这一圈几十米的范围内。在此范围以外的可能分布的其他“老房子”未必会受到充分的保护,也可能因街区改造、环境整治等因素而面临拆除。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中指出,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这就将应当着力保护的范畴从单体建筑扩展至了街巷街区、城镇的格局风貌等更大的范围。
即便是未挂牌登记的“老房子”,尽管暂不具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地位,对其进行拆除也是要谨慎的。
【要点三:文保区域内的拆迁腾退需重点注意这些问题】
无论是针对文保建筑本身还是混杂在其中不同历史时期建造的房屋、附属物,拆迁腾退都有可能发生。那么此时,以下几方面问题是尤为需要引起重视的:
其一,有明确的法定程序,拆除、腾退都要有个“说法”。究竟是征收、文保腾退还是项目方主导的协议搬迁一定要明确,并且严格遵从相应的法定程序步骤,保障被拆迁、腾退者的合法权益。
越是打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旗号推进的项目,越要依法推进,不可“唯结果论”。只有充分尊重的所涉居民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工作才会顺利向前推进。
其二,对改造等项目范围内的无证自建房应有合理的认定、处置方案。将存有大量文物古建街区内的“新房子”都认定成违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据其建造年代、规划审批和产权登记情况等分类处置显然更为合理。
其三,对只腾人,不拆房的项目,应着力解决群众的居住安置问题。“补偿低”是涉文保类拆迁腾退项目的一大特点,这里面有其特殊性所带来的合理的部分,也有人为可改进的空间。
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费上相对紧张,有时难以支付给被腾退人较为满意的补偿。但最低限度也要保障被腾退人的起码居住生活条件不大幅降低,求得群众配合支持的项目才能真正解决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难题。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文保腾退、拆迁的最终目的必须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文物古建及其所处的历史文化街区,而不是打着保护利用的旗号大肆进行破坏。对动辄通过违法下达征收决定,撤销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结论直至违法强制拆除文保建筑等行为,相关建筑的权利人绝不可坐以待毙,而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和步骤地选择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报警要求警方立案侦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坚决制止此类不法行为,让文物建筑的价值得以世代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