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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村后,仍可分得征地补偿款

摘要:老家在五华县水寨镇某村的周某与曾某是叔嫂关系,本来是亲密无间的一家人,却因征地补偿款纠纷对簿公堂。
户口迁出村后,仍可分得征地补偿款

老家在五华县水寨镇某村的周某与曾某是叔嫂关系,本来是亲密无间的一家人,却因征地补偿款纠纷对簿公堂。近日,该案经梅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曾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其嫂子周某土地补偿款15626元。


曾某是周某的夫弟,两叔嫂自分家以来也算和睦。直至2013年6月,县政府因建设高级中学的需要,征收了位于古塘径的土地,其中包括曾某叔嫂大家庭共有的0.65亩水田,曾某签名确认并领取了土地补偿款36943元。曾某家和周某家也因这36943元的归属问题而产生矛盾。周某在向镇政府反映调解无果后,将曾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归还属于其母子三人的土地补偿款的份额。


周某认为,1980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周某母子三人、曾某以及其家婆李某作为一家五口人共分得位于古塘径的0.65亩水田。分田到户后,五个家庭成员共同对所分得的上述土地进行耕种。后因周某的丈夫在顺德工作,为方便小孩上学,周某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将自己及两个子女的户口由五华县农业户口迁往顺德,变更为自理口粮户口,但古塘径所分的水田,村组织并未收回,故周某认为其母子三人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的五分之三。


曾某则认为,周某母子三人已将户口迁出,不能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认为1986年再次调整土地时已将周某母子三人的土地调整到自己名下,且其已从1983年开始接手耕种。至该土地被征收前,权属早已转变为自己的,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母子三人虽将户口迁到顺德,但户口性质为自理口粮户口,根据2004年《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自理口粮户口性质问题的批复》精神,周某仍属于农民,应当保障其口粮供给。另外,根据该村时任生产队长魏某及村民等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显示,周某母子三人仍拥有原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周某应拥有征地补偿款五分之三的份额,即15626元。曾某依法应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至于曾某辩称周某份额内的土地,权属已变更为其所有的意见,因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手记:在农村,因土地补偿款、土地权属问题而拳脚相向的例子比比皆是。在面对这些矛盾时,要冷静对待,可以向村组织、镇政府反映,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采取合法的方式和平解决。现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全面铺开,相信此举能大大降低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发生,平息农村邻里之间、亲戚之间的戾气。(刘燕花 李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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